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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協議書為本人研究相關法條及審酌日常狀況擬訂而成,歡迎參考、指正。
婚前協議書
茲因立約人 (甲方)、 (乙方),雙方情投意合,欲締結 □民法第982條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 之良緣,同意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之心態,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為前提,互為下列約定:
一、立約人就以下事務,已盡告知義務:
□曾有婚姻關係
□曾有子女 人,其中現存未成年 人,於成年前分別約定
子女 (姓名),由其 (關係) (姓名)扶養
子女 (姓名),由其 (關係) (姓名)扶養
子女 (姓名),由其 (關係) (姓名)扶養
□婚後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 (姓名)
□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曾有或現罹重大疾病 : (病名)
□其他:
二、立約人於婚前應一同去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並供他方觀看檢查報告。
三、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 □各自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四、婚後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住所地為
□分別居住
□同居於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五、財產制度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財產制度為
□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 ,財產管理權由 □甲方 □乙方 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 ,財產管理權由 □甲方 □乙方 任之。
立約人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六、家庭生活費用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子女扶養費及家庭預備金由 □甲方 □乙方 管理,且該費用由
□甲方負擔全部
□乙方負擔全部
□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甲方負擔 ,乙方負擔 。
□其他: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 日前
□以現金支付
□匯入 □中華郵政 □ 銀行 帳號 帳戶中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本條之家庭生活費用為雙方共有,任一方不得挪為私用。
七、不動產權利
□甲方 □乙方 於婚 □前 □後 所購之不動產(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應登記於 □甲方 □乙方 □雙方 名下,他方可進行 □抵押權設定 □預告登記 □信託登記 ,房屋貸款費用由
□甲方負擔全部
□乙方負擔全部
□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甲方負擔 ,乙方負擔 。
□其他: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 日前
□以現金支付
□匯入 □中華郵政 □ 銀行 帳號 帳戶中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八、自由處分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甲方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乙方自由處分
□乙方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甲方自由處分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 日前
□以現金支付
□匯入 □中華郵政 □ 銀行 帳號 帳戶中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九、雙方親友之孝親費、生日或年節禮金、禮品及紅包等費用,由
□甲方負擔全部
□乙方負擔全部
□各自親友各自負擔
□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其他:
十、家務分工
甲方負擔:
乙方負擔:
參考選項:○1採買日常用品○2煮飯○3洗衣○4洗碗○5清潔、整理家務○6房屋之修繕○7餵乳○8換尿布○9接送子女上下學○10倒垃圾○11其他
立約人與他方應互相協助。
十一、子女姓氏
立約人婚後所生子女之姓氏
□從甲方姓
□從乙方姓
□其他:
十二、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其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行為:
(一)不得言語恐嚇、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能在子女面前爭吵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六)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影片、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七)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八)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雙方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三、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不得下載使用交友軟體、未經許可與第三人單獨過夜、強迫第三人或與之合意發生親密關係、性行為。
十四、立約人承諾婚後絕不對他方使用暴力。
十五、□甲方 □乙方 應戒除不良習慣:
□抽菸
□酗酒
□吸毒
□賭博
十六、特約事項:
十七、懲罰性違約金
若立約人違反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除經他方同意外,應於次月補足,若未補足,願逕受強制執行,並另外支付他方新臺幣 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若立約人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應支付他方新臺幣 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他方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他方單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十八、本協議書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依平等、理性、和平、互重及互諒原則協議處理之。雙方若有無法達成共識之爭執,應秉持最大誠意,一同前往婚姻諮商。
十九、管轄法院
如因本協議書涉訴,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留存一份於 為憑。
立約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西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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